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范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工作, 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的基本要求、技術路線,以及標準文本和相關 技術文件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是對《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HJ 168—2010)的修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2004 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南京市環境監測中 心站;2010 年第一次修訂,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國家環境分析測試中心和江 蘇省環境監測中心。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標準名稱修改為《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技術導則》;
——增加了“正確度”、“定量方法”、“定性方法”術語定義,調整了“準確度”術 語定義;
——刪除了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工作程序的有關要求;
——增加了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技術路線;
——細化了環境監測分析方法特性指標確定的要求和方法;
——增加了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比對的技術要求;
——完善了環境監測分析方法驗證的技術要求;
——完善了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的內容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 A 為規范性附錄,附錄 B~附錄 E 為資料性附錄。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HJ 168—2010) 廢止。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0 年 12 月 25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