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公眾留言”板塊消息
陳女士留言:
老師您好!請問市級標準技術研究院作為市監局下屬唯一專業從事標準化研究的事業單位,承擔市級標準化研究、制定工作;但社會團體標準同樣可以開展團體標準制定工作,請問二者本質的區別是什么,在專業領域的標準制定工作中職能是否重復,標準院與社會團體在標準制定工作上本質的區別是什么?社會團體如何更好的利用標準院的作用,更好地服務行業?辛苦老師解答,感謝!
回復部門: 標準創新管理司
時間:2024-12-10
標準技術研究院是標準化專業服務機構,可以為標準組織制定和實施標準提供專業的技術服務。社會團體具備相應條件后,通過注冊團體標準組織代號,依法成為可以發布并推動實施團體標準的標準組織。受制于社會團體在全國范圍內的產業感召力,市場規則下的商業化推動力以及行業領域內的技術專注力,不鼓勵地方性社會團體制定團體標準,尤其是省以下社會團體。